(2015)潭民一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466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周某某,男。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要求自行协商处理,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琪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 师附件:法律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