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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一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466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周某某,男。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要求自行协商处理,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琪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 师附件:法律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