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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金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金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372号原告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温陵南路蟠龙大厦20C座,组织机构代码76616705-8。法定代表人林健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翁奕强,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公司员工。被告徐金辉,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金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好缴清所欠款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金辉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金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智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苏艳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