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许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许某甲,居民。被告许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甲与被告许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愿意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庄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