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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非诉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李京友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李京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历城非诉执字第59号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宋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喆,该局执法科副科长。被执行人李京友,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曹家庄村支部书记,住该村274号。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京友规划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0月11日以李京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式建设厂房,违反了《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为由,作出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4)第5009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是:对李京友处以罚款60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喆、被执行人李京友到会,各自发表了意见。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4)第50095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0月2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向申请人缴纳罚款。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的全部义务,为此,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1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历城执催告字(2014)第50064号催告书。2015年3月20日,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内容。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4)第5009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4)第50095号行政处罚决定。二、被执行人李京友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三、如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申请费800元,由被告执行人李京友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诗和审 判 员  朱贵华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