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柏某某、张某某与张某、开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某,张某某,张某,开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501号原告:柏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柏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系张某某母亲。以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杨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开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张某、开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张某、开某某于2013年6月就已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城建小区2号楼2层东户居住至今。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张某、开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城建小区2号楼2层东户居住已有一年以上,经常居住地是淮南市田家庵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顾 旭审 判 员 丁 奇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泽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