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民调确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宜宾市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与梁涛、古琴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梁涛,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民调确字第03号申请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地址:宜宾市南溪区。负责人顾菊娟,职务:汇丰支行行长。申请人梁涛,男,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人古琴,女,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与梁涛、古琴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因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对2015年3月9日在宜宾南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与梁涛、古琴撤回申请。审判员 郎桔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