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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三执民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勇与郑涵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勇,郑涵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三执民字第1489号申请执行人张勇。被执行人郑涵卿,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郑涵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台州三门法院作出的(2013)台三商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4)台三执民字第148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朱家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