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461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1969年10月27日出生,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45年2月22日出生,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一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