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二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蒙蒙与山东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蒙蒙,山东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二字第958号申请执行人刘蒙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郑丽丽、刘文芳,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鹿淑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奎生,男,汉族,该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陈建强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