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韩云、上诉人西安长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云,西安长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云。委托代理人宋东风。系韩云之夫。委托代理人李莉,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长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仪容,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上诉人韩云、上诉人西安长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4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云之委托代理人宋东风、李莉,上诉���西安长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程仪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韩云在本案二审期间再次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涉案画作的真伪、市面价值及残值等问题进行鉴定,西安长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同意,因此,本案应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由于本案二审出现新情况,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40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420元,退还上诉人韩云88**元,退还上诉人西安长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70元。审 判 长 李雪晴审 判 员 季立耘代理审判员 何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潘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