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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刘一×、郑××等与刘二×、刘三×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times,郑×&times,刘二&times,刘三&times,刘四&times,刘五&times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0393号原告刘一×。原告郑××。被告刘二×。被告刘三×。被告刘四×。被告刘五×。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一×、郑××与被告刘二×、刘三×、刘四×、刘五×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一×、郑××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一×、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一×、郑××负担。审判员  焦勇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志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