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执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何永全与李谋、兰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全,李谋,兰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123-2号申请执行人:何永全,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李谋,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兰毅,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关于何永全与李谋、兰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以“(2015)雨城执字第12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将李谋在洪雅雅康印象酒店有限公司所持有的40%股份予以冻结。现本院“(2014)雨城民初字第146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兰毅与李谋所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登记在李谋名下的洪雅雅康印象酒店有限公司所持有的40%股份变更登记持有人为兰毅。继续对兰毅在洪雅雅康印象酒店有限公司所持有的40%股份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15年2月11日到2016年2月10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