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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执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何永全与李谋、兰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全,李谋,兰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123-2号申请执行人:何永全,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李谋,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兰毅,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关于何永全与李谋、兰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以“(2015)雨城执字第12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将李谋在洪雅雅康印象酒店有限公司所持有的40%股份予以冻结。现本院“(2014)雨城民初字第146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兰毅与李谋所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登记在李谋名下的洪雅雅康印象酒店有限公司所持有的40%股份变更登记持有人为兰毅。继续对兰毅在洪雅雅康印象酒店有限公司所持有的40%股份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15年2月11日到2016年2月10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