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南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吴秀丽与黄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丽,黄永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南商初字第47号原告:吴秀丽,务工。被告:黄永富,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丽与被告黄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秀丽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吴秀丽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秀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正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