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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斌犯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斌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1555号罪犯陈斌,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斌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晓康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指派民警郭江平作为提请人出庭,罪犯陈斌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假释,并提供了该犯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罪犯陈斌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陈斌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金华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斌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斌准予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31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人民陪审员  顾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徐艳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