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顾某某,女,汉族,白鹤庙村民。委托代理人:徐德勇,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男,汉族,三台县新生镇村民。委托代理人:张爱民,三台县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小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德勇、被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爱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某诉称:婚后因被告不务正业,脾气爆躁,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已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并抚养婚生女。被告唐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唐某某于2009年3月2日在三台县新生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7年2月23日生育女孩唐某甲。因纠纷,顾某某于2015年3月起诉来院,要求与唐某某离婚。案经开庭审理中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唐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要求离婚的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顾某某要求与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元,由顾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小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曾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