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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吉美思物联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吉美思物联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单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1756号原告江苏吉美思物联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10层1068室。法定代表人冷成,江苏吉美思物联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冷嬿菲,女,1989年11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陆发达,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婷婷,女,1984年12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润华、金海姣,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吉美思物联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单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吉美思物联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吉美思物联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吉美思物联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江苏吉美思物联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 强人民陪审员  郭素琴人民陪审员  张爱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