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执字第5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常富申请执行绵阳隆君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常富,绵阳隆君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540-3号申请执行人李常富,男,汉族,生于1961年3月15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绵阳隆君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原绵阳富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温州商贸广场A栋3楼。法定代表人冉龙军。李常富申请执行绵阳隆君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川BYQ3**号、川BGG9**号两辆小型汽车,但该两辆车暂不能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较小。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调查核实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绵民终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朝刚代理审判员 范 晋代理审判员 康银先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