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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民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马亚攀因与蔡青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亚攀,蔡青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申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亚攀,男,194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青莲,女,195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陈丽萍,福建升恒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蔡九咮,男,1946年4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特别代理。再审申请人马亚攀因与被申请人蔡青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4)秀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莆民终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亚攀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在事故中撞到被申请人错误。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撞到被申请人,当时被申请人因自身疾病摔倒在地,伤到自己的右膝致右膝上关节内侧半月板后角撕裂。因其年事已高,本身有腰间盘突出等疾病,但被申请人一直隐瞒此事,再审申请人也是事后才知,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湄洲岛大队才会做出再审申请人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的认定,但该认定是在被申请人隐瞒事实真相,蒙蔽交警以及再审申请人的情况下作出的,该认定是错误的。2、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腰2椎体属于压缩性骨折错误。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并未见到检查号为“208850”的诊断报告单,说明该报告单系伪造的,福建鼎立司法鉴定中心据此作出的的鉴定意见书应当是无效的,而二审法院据此鉴定意见书作出的认定也是错误的。3、从被申请人门诊病历来看,被申请人自身患有诸多疾病,被申请人的住院治疗所花费大部分也是用于其治疗自身疾病所需,一审、二审法院却对此不予认定,判令再审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用于自身疾病的医疗费是严重错误的。4、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赔偿金错误。请求:1、撤销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4)秀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民终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所有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蔡青莲辩称:1、马亚攀有没撞到蔡青莲的问题,交通事故责任书已认定清楚,而且马亚攀在一审、二审的时候都承认有撞到蔡青莲;2、蔡青莲是否骨折的问题,从一审、二审的两份不同机构的鉴定结论证实蔡青莲确实骨折;3、关于赔偿费用问题,在起诉的时候蔡青莲没有提到有垫付医疗费的问题,在一审开庭中蔡青莲确认的对方垫付费用(其中门诊费用2923.12元,医疗费17079.06元,其他费用1500元)这三笔费用已在一审中予以扣除。本院审查认为,本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再审申请人马亚攀承担全部责任,但马亚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议,又在一审答辩中自认其车辆有撞到蔡青莲膝上,在推力的作用下,致蔡青莲身体不能平衡向前倾倒,致其右膝上关节内侧半月板后角撕裂(Ⅲ度)。故再审申请人马亚攀主张其车辆没有撞到理由不能成立的,原一、二审认定马亚攀的车辆有撞伤蔡青莲正确;二审期间,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对蔡青莲腰2椎体有否属于压缩性骨折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蔡青莲腰2椎体属于压缩性骨折。该意见与一审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是一致的。再审申请人马亚攀对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福建鼎立司法鉴定中心的两份鉴定意见书均为主张无效,因其举证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被申请人蔡青莲的损伤与再审申请人马亚攀车辆的撞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一、二审法院按标准认定和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赔偿金也是正确的。再审申请人马亚攀的该部分再审理由也是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马亚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马亚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章审 判 员  赵雪花代理审判员  吴荔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云琴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