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民一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979号原告申某某,女,1981年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清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康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