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赖海洲与张金伟、张天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海洲,张金伟,张天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681号原告赖海洲,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委托代理人吴斯,平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伟,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委托代理人陈文勇,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天枝,男,1952年9月24日,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海洲与被告张金伟、张天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海洲于201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海洲以欲与被告张金伟、张天枝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海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1元,减半收取1350.5元,由原告赖海洲负担。审 判 长 王赐才审 判 员 林荣杰人民陪审员 陈玉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游俊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