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虞民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孙庆涛与汤瑞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孙庆涛,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被告汤瑞林,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原告孙庆涛与被告汤瑞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原告孙庆涛与被告汤瑞林有石料买卖生意,被告分别在2013年10月17日、2013年10月22日给原告写下欠款为8437元、8504元的欠条,被告汤瑞林欠原告孙庆涛石料款共计1.6941万元。被告对原告诉请其欠款1.6941万元的事实无异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汤瑞林于2015年7月3日以前一次性向原告孙庆涛偿还欠款1.6941万元。二、原、被告双方其他无纠葛。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孙庆涛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母红梅人民陪审员 张冬芳人民陪审员 张国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蔡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