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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872号原告刘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在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足额补交诉讼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苏华君人民陪审员  张财甫人民陪审员  肖泽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