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肖明芝与侯倩,唐全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明芝,侯倩,唐全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97-1号原告肖明芝,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赵贵发,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倩,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唐全德,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明芝与被告侯倩、唐全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未损及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明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8元,因原告撤诉,本院依法减半收取369元,原告已预缴1109元,多预缴的740元,本院凭单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 珊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人民陪审员 姜 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肖 锦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