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6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鲜妮与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妮,杨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498号原告鲜妮。被告杨洋。本院在审理原告鲜妮诉被告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鲜妮于2015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鲜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恒轩助理审判员 韩艳梅人民陪审员 马 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姚抒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