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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6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鲜妮与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妮,杨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498号原告鲜妮。被告杨洋。本院在审理原告鲜妮诉被告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鲜妮于2015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鲜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恒轩助理审判员  韩艳梅人民陪审员  马 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姚抒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