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修文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杜云彪与宋利生、张富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云彪,宋利生,张富花,李福生,晋中鼎能电力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修文初字第2号原告杜云彪,男,1966年6月28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委托代理人赵剑楠,山西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利生,男,1965年1月16日生,汉族,榆次区张庆乡大张义村村民,住。被告张富花,女,1963年12月22日生,汉族,榆次区张庆乡大张义村村民,住。被告李福生,男,1958年2月28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告晋中鼎能电力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张庆乡大张义村。法定代表人宋利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杜云彪与被告宋利生、张富花、李福生、晋中鼎能电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榆民修文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杜云彪撤回起诉,该裁定书已生效。原告提出解除冻结存款和解除查封要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宋利生、张富花、李福生、晋中鼎能电力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66856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解除对原告杜云彪位于榆次区窑新街办1.1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市国用(2007)第2210001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春晨审 判 员 陈惠敏人民陪审员 王永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郝彩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