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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庆华与祝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563号原告周庆华,男,汉族,1953年9月5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祝杰,男,汉族,35岁左右,住库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庆华诉被告祝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庆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周庆华自行承担。审判员  马俊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晏 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