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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门执字第1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韩靓与王俊国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靓,王俊国,北京信明永泰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门执字第1145-1号申请执行人韩靓,女,1986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俊国,男,1970年5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信明永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横一条8号楼首层,组织机构代码55683648-7。法定代表人李磊,经理。委托代理人祈从军,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2012)京方正执字第128号韩靓与王俊国、北京信明永泰典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俊国银行有少量存款,查封其名下车辆(未找到车的去向),查封其名下房产一套(已设定抵押);被执行人北京信明永泰典当有限公司银行有少量存款,名下无房产、车辆、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标的人民币4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向申请执行人韩靓释明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并对此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淑霞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姚富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