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李建峰,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三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现被告李某甲将原告自己的树木卖掉据为己有,又对原告殴打并占有原告的废地0.7亩及宅基地和房屋并经过淮阳县法院处理。被告李某乙强占原告位于淮阳县康乐路保险公司家属院住宅一套,不让原告居住。现原告已近70岁丧失劳动能力,身患××。被告对原告生活不管不问。二被告对原告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要求三被告向原告每月每人支付500元赡养费;被告李某甲应返还60棵卖树款;被告李某乙应返还房屋一套。被告李某甲辩称:我没有说不养活老人,因为啥要告我。我没有卖她60棵树。我母亲在我村庄承包的有地,现在我没有种这个地。被告李某乙辩称:我不知道告我啥原因,去年她过生日我还去,我父亲去世9年,每年我都从商丘回来给我母亲办年货,我现在还没有居住的地方,没啥财产。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的丈夫已去世,三被告均系原告之子。原告住河南省周口市东新区许湾乡石庄行政村候庄系农村户口,在家承包有责任田,生于1946年6月28日,根据规定农村60岁以上的养老保险每月60元,原告曾是代课教师,现在每月有40元的补助,由政府发放政府。河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438.12元/年。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证明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赡养事实清楚,原告已步入老年行列,逐年丧失劳动能力,每月的收入已不能支付生活支出,需要三被告赡养。原告请求三被告尽赡养义务的理由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自身有一定收入,且承包的责任田也有相应的收成,其赡养标准应根据河南农村人均消费支出酌情考虑。关于原告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争议的财产与此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刘某赡养费180元。从2015年6月1日起按一年总额于每年6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三被告各承担30元,原告承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家畅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