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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凤云与卢庆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云,卢庆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刘凤云,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卢庆飞,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卢庆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卢庆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卢庆飞的工资账户在北安市工商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庆飞在北安市工商银行的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