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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通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何红珍与张良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红珍,张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通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何红珍,女,汉族,1972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良文,男,汉族,1956年6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3)五通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红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5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良文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良文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二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3)五通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贤贵审判员  周向阳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