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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958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田喜平,辽宁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晓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喜平、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被告执迷购买彩票,对家庭漠不关心,为此夫妻双方不断生气打仗,无法继续生活,原告回娘家住,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起诉有与事实不符的部分。15年前我们相识时我就打彩票,这就是一种娱乐,至于关心、冷暖我也都做到了,关于金钱,我父母一直持续给我们钱,我对原告的感情这些年从来没变过,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自由恋爱,××××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李某甲(××××年××月××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带孩子回到娘家居住,原告曾起诉来院请求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请求离婚。被告不同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载卷为凭,业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又育有子女,本应对婚姻家庭负起责任,不该因琐事导致离婚。希望原、被告各自从自身查找不足,增强婚姻家庭责任感,互相包容,互相扶持,为建立美满幸福家庭做出自己的努力。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杜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