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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8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秀芳与天津市干部疗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芳,天津市干部疗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8101号原告刘秀芳,女,196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代理人刘赞,上海汉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干部疗养院(天津市中西医结合慢性病专科医院)(天津市老年护理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育梁道2号。法定代表人马晓龙,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芳与被告天津市干部疗养院(天津市中西医结合慢性病专科医院)(天津市老年护理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秀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秀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梁 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