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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太原市迎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刘小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迎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刘小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太原市迎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青年路213号,组织机构代码K0291067-9。法定代表人李达平,局长。被告刘小新,女,1934年2月27日出生,回族,住太原市小店区。本院受理原告太原市迎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刘小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属不当得利纠纷,被告住所地位于太原市小店区狄村北街13号山西司法厅宿舍区(旧区)3号楼2单元202室,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处理。人民陪审员  冯清莲审 判 长  郭卫斌人民陪审员  赵 姮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