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0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晖与弓刚奇,弓刚锋,马晓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弓某甲,弓某乙,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00118-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弓某甲。被执行人弓某乙。被执行人马某某。本院在执行王某、弓某甲,弓某乙,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本金为73700元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弓某甲在金融机构有存款8569元,本院依法从其账户扣划案款8500元,现案款已发还申请人,被执行人弓某乙、马某某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咸民终字第00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星审 判 员 张 平代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科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