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陆曜民与重庆星瀚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曜民,重庆星瀚玻璃有限公司,重庆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294号原告陆曜民,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委托代理人肖宏,重庆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星瀚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秋实小区。法定代表人柯代梅。第三人重庆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汇金路4号4栋。法定代表人黄晓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曜民诉被告重庆星瀚玻璃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曜民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曜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陆曜民承担。审判员 张 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馨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