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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巴确与扎西次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确,扎西次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江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巴确,女,1988年7月9日出生,藏族,农民,现住白朗县。被执行人扎西次仁,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藏族,农民,现住江孜县。申请执行人巴确与被执行人扎西次仁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巴确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孜县人民法院(2013)江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为依据,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必须在2014年3月6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400月夫妻共同财产所得费。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扎西次仁自动支付了7400(柒仟肆佰)元共同财产所得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向之规定,裁定如下:江孜县人民法院(2013)江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旦增布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扎西宗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