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赵怀虎与高保全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怀虎,高保全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赵怀虎。被告高保全。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怀虎与被告高保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怀虎以被告高保全不知去向为由,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怀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怀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怀虎承担。审 判 长 李亚莉审 判 员 常忠民人民陪审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