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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郭广粮、王玉荣因与被申请人陈墩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广粮,王玉荣,陈墩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广粮,男,汉族,1971年8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国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磊,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玉荣,女,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国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磊,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墩生,男,汉族,1983年6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甘泽远,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丰杰,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郭广粮、王玉荣因与被申请人陈墩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郭广粮、王玉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绍斌审 判 员  徐国庆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董相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