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绍华与崔国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王绍华。被执行人:崔国子。被执行人:徐建军。被执行人:崔新华。申请执行人王绍华与被执行人崔国子、徐建军、崔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垦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0日,以(2014)垦民初字第95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崔新华所有的位于垦利县永丰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一套(房权证号:垦房字第023***、023***),申请执行人王绍华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送达了执行申请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崔新华于2015年1月21日前履行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崔新华所有的位于垦利县永丰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一套(房权证号:垦房字第023***、023***)。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保卫执行员 崔永岭执行员 褚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金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