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殷金峰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达售后服务部劳动争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金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达售后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殷金峰。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达售后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周江林,该服务部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一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5300元、执行费379.5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俪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