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环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黄治群与陈宗厚,丰都县远高生猪养殖场水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治群,陈宗厚,丰都县远高生猪养殖场
案由
水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环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黄治群,男,195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杨应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宗厚,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丰都县远高生猪养殖场,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龙河镇杉树坪村3组,组织机构代码59795394-6。负责人林素秀。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洪君,重庆市丰都县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治群与被告陈宗厚、丰都县远高生猪养殖场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治群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治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治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黄治群负担。审 判 长 李信梅审 判 员 夏祥禄代理审判员 张潇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学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