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涪法环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黄治群与陈宗厚,丰都县远高生猪养殖场水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治群,陈宗厚,丰都县远高生猪养殖场

案由

水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环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黄治群,男,195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杨应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宗厚,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丰都县远高生猪养殖场,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龙河镇杉树坪村3组,组织机构代码59795394-6。负责人林素秀。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洪君,重庆市丰都县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治群与被告陈宗厚、丰都县远高生猪养殖场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治群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治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治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黄治群负担。审 判 长  李信梅审 判 员  夏祥禄代理审判员  张潇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学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