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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87号原告:李某,女,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7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许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葛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