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03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朱秀芳与曹玉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芳,曹玉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3770号原告朱秀芳,女,195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耀,宁夏沙都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玉飞,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芳与被告曹玉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秀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玉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秀芳撤回对被告曹玉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秀芳负担。审 判 长 牛怀玉代理审判员 延 飞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