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靖民初字第03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朱秀芳与曹玉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芳,曹玉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3770号原告朱秀芳,女,195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耀,宁夏沙都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玉飞,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芳与被告曹玉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秀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玉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秀芳撤回对被告曹玉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秀芳负担。审 判 长  牛怀玉代理审判员  延 飞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