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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覃育盛与被执行人陈家安、覃育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育盛,陈家安,覃育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覃育盛,男,195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被执行人陈家安,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被执行人覃育芬,女,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申请执行人覃育盛与被执行人陈家安、覃育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永莉代理审判员  文志金代理审判员  陈永慈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运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