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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县民一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县民一初字第495号原告白某某。被告史某某。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海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3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争吵不断。现我与被告分居生活已半年有余。我请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矛盾是因家庭琐事所致,只要原、被告能够妥善处理家庭事务,能够相互呵护,原、被告是能够和好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达到破裂之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