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刑二终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方友平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友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刑二终字第00005号原公诉机关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友平,淮安市中医院副院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友平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河刑初字第017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方友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方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方友平在任淮安市中医院分管设备工作的院长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淮安市中医院从南京纷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型号为optimaCT660的全身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系统设备过程中,在淮安市中医院其办公室内收受南京纷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某为取得其关照所送人民币1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方友平自动投案,并退缴全部赃款。另查明,淮安市中医院是国有事业单位法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黄某、赵某、夏某、蒯某、薛某甲、单某、祁某、薛某乙证言,采购optimaCT660设备的相关书证(购销合同、协议、中标公告、设备验收报告、技术服务协议、代理进口协议),相关交易书证(银行交易记录、记账凭证、电汇凭证、发票、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方友平任职的相关书证,淮安市中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方友平庭前供述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方友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被告人方友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退缴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方友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罪所得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方友平的上诉理由:其对收受黄某10万元钱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其中有3万元是本应由纷迪公司支付的院长培训班费用,其收受该10万元后即打算对3万元的院长培训费不再让中医院和纷迪公司支付,故应从其受贿数额中扣除该3万元。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方友平所提的应从其受贿数额中扣除3万元院长培训班费用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黄某证言证明其送给方友平的10万元钱就是请方友平在淮安市中医院采购其公司销售CT机的事情上给予关照才送的,送钱时和方友平讲请方友平在采购CT机的事情上多关照,其没有给过方友平院长培训班费用,送给方友平的10万元钱与其他费用无关;证人赵某(南京纷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证明淮安市中医院购买小宝石CT机这笔业务基本上是由黄某负责的,黄某向其汇报过要给淮安中医院副院长方友平送10万元钱,其同意了,送钱是为了能跟淮安中医院顺利做成小宝石CT业务请方友平帮忙的,具体如何操作的细节其不清楚;上诉人方友平在侦查阶段亦供述黄某送其10万元是想让其在中医院采购CT设备中给予帮助。以上供证内容一致,证明方友平收受的10万元中并不包括3万元院长培训费,且方友平当庭陈述该10万元钱并未用于培训而是被其用于日常消费,故该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方友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案发后,上诉人方友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退缴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燕审 判 员 胡丽芳代理审判员 梁新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于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