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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46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樊某某,男。本院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