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高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371号原告高某。被告齐某。本院受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高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