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高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371号原告高某。被告齐某。本院受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高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