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史金洲与襄阳市襄州区朱杨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金洲,襄阳市襄州区朱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金洲,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石桥镇黑龙集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6********。委托代理人李玉坡,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襄阳市襄州区朱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玉林,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晓宽,襄阳市襄州区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史金洲因与被上诉人襄阳市襄州区朱杨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鄂襄州石桥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史金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玉坡、被上诉人襄阳市襄州区朱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玉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襄州石桥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王剑波审 判 员 李 锐代理审判员 尹波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