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郊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苏舒平与杨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舒平,杨庆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郊民初字第312号原告苏舒平,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瑞吉,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被告杨庆海,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舒平诉被告杨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舒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舒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学芳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人民陪审员 兰晓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彭少宇 微信公众号“”